西安市雁塔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陕0113财保43号
申请人:陈兵,男,汉族,1984年8月8日生,住江苏省射阳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宋杰,陕西云德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申请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住陕西省西安市雁塔区。
法定代表人:冯林,该公司总经理。 申请人陈兵于2019年1月3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依法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账号:XXXXXXXXX********)金额209623.5元。天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陕西省分公司于2019年1月11日向本院出具209623.5元的保函(保单有效期:自被保险人向法院提出诉讼财产保全申请之日起至保全损害之债诉讼时效届满时终止),为申请人陈兵的财产保全提供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陈兵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法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一百五十六条、第四百八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冻结被申请人西安市鑫龙建筑装饰工程(集团)有限公司在银行(开户行:中国农业银行西安西大街支行,账号:XXXXXXXXX********)的存款209623.5元。 案件申请费1568元,由申请人陈兵承担。 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上述冻结被申请人的银行存款的期限为一年,需要延长期限的,申请人应在期限届满前10日内书面向本院提出申请。逾期申请,上述财产保全措施在期限届满时自行解封。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申请人在人民法院采取保全措施后三十日内不依法提起诉讼或者申请仲裁的,本院将依法解除保全。
审判员 殷瑞
二〇一九年一月十五日
书记员 邓菲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