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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1121民初424号

章勤林与邹照凡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青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青田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章勤林;邹照凡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二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三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第四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1民初424号

原告:章勤林,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邹照凡,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章勤林与被告邹照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章勤林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忠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赵旭妙 代

书记员 周妍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