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青田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1121民初424号
原告:章勤林,男,1987年3月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被告:邹照凡,男,1987年2月2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青田县。 原告章勤林与被告邹照凡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2月1日立案。
原告章勤林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并明确表示不愿缴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诉讼费用交纳办法》第二十二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通知》第二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员 杨忠俊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赵旭妙 代
书记员 周妍妙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