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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黑0113行审18号

双城市国土资源局、赫朝辉非诉执行审查行政裁定书

法院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9
所属地区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
案件类型
行政案件
审理程序
行政非诉审查
案由
其他行政行为
当事人
双城市国土资源局;赫朝辉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黑龙江省哈尔滨市双城区人民法院行 政 裁 定 书(2019)黑0113行审18号申请执行人双城市国土资源局,地址:哈尔滨市双城区花园大街。法定代表人孙英革,副局长。委托代理人李恒涛,男,1969年4月15日出生,汉族,现为双城市国土资源局执法监察局科长,住哈尔滨市双城区。被申请执行人赫朝辉,女,1965年4月29日出生,满族,住哈尔滨市道外区。申请执行人双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9年1月2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双国土行处罚字[2018]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本院于2019年1月30日立案,并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本案现已审查终结。双城市国土资源局向本院申请执行事项:1、没收非法开采粘土3000立方米非法所得3000元;2、对非法开采粘土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事实和理由:双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13日对赫朝辉开采粘土一案立案调查,经查,赫朝辉在双××××乡乐民村非法开采粘土的行为,违反了《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条、《黑龙江省资源管理条例》第三条的规定。双城市国土资源局已于2018年6月19日依法向赫朝辉进行了告知,赫朝辉在陈述、申辩及听证期内,没有向双城市国土资源局提出陈述、申辩和听证要求,视为放弃上述权利。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黑龙江省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之规定,决定处罚如下:1、责令赫朝辉立即停止无证开采粘土的行为;2、没收非法开采粘土3000立方米非法所得3000元;3、对非法开采粘土行为处以20000元罚款。该处罚决定已送达,已发生法律效力,被申请执行人未自觉履行。

本院认为,双城市国土资源局于2018年6月28日对赫朝辉作出的双国土行处罚字[2018]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所依据的《中华人民共和国矿产资源法》第三十九条、《黑龙江省资源管理条例》第四十八条,以上两个法条均是两款,但双城市国土资源局下达行政处罚决定时,没有引用到具体款,属适用法律错误。综上,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强制法》第五十八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诉讼法>的解释》第一百六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对双国土行处罚字[2018]2005号行政处罚决定不准予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通过本院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也可以直接向黑龙江省哈尔滨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 判 长  李 君

人民陪审员  王文阳

人民陪审员  惠洪成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孔培培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