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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223刑初242号

黄才云盗窃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攸县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盗窃
当事人
黄才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二百六十四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攸县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8)湘0223刑初242号公诉机关攸县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黄才云,男,1983年9月13日出生,汉族,湖南省茶陵县人,小学文化,无业,住湖南省茶陵县。2013年因犯盗窃罪被广州市天河区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七个月;2017年1月3日因犯盗窃罪被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于201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因涉嫌盗窃罪,于2018年4月20日被攸县公安局刑事拘留,同年5月22日被攸县公安局执行逮捕。现羁押于攸县看守所。攸县人民检察院以攸检公诉刑诉[2018]219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黄才云犯盗窃罪,于2018年10月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依法适用普通程序,组成合议庭,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志明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黄才云到庭参加了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攸县人民检察院指控,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黄才云先后六次在攸县县城手机店盗窃手机六部、现金500元,手机价值共计15650元。1、2016年1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黄才云骑摩托车来到攸县联星街道新城路朱某所在的手机店,谎称购买手机要朱某拿了一台VI**-X6手机给他,黄才云拿着手机假装观看,趁朱某填写保修单时将手机偷偷放在自己口袋内,谎称挪摩托车朝门外走去,朱某发现后追到门外,黄才云骑摩托车快速逃离现场。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2190元。2、2016年5月1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才云骑摩托车来到攸县联星街道文化路43号精品手机店,谎称购买手机要店员谭某拿了一台OP**-R9手机给他,黄才云拿着手机假装观看,后以送人为借口要谭某将手机包装,趁谭某寻找包装材料时,偷偷将手机放在口袋内趁机逃离现场。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2300元。3、2016年5月27日9时许,被告人黄才云骑摩托车来到攸县联星街道攸衡路绿野奇兵迷彩店,以包红包给朋友为由,拿了700元零钱向店员王某2换了7张一百元面额的整钱,后谎称要买红包将700元零钱从王某2处要回,并趁机将其中500元偷偷拿走,随后改口说不需要购买红包将剩余200元零钱还给王某2然后逃离现场。4、2016年7月30日7时许,被告人黄才云骑摩托车来到攸县联星街道新城路京东手机城,谎称购买手机让店员文荣拿了一台VI**-XPLAY5手机给他,黄才云拿着手机假装观看,趁文荣忙碌时将手机偷偷放在自己口袋逃离现场。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3260元。5、2016年9月3日7时许,被告人黄才云骑摩托车来到攸县联星街道建设中路134号周芙蓉手机专卖店,谎称购买手机让店员周芙蓉拿一台OP**-R9手机给他,黄才云拿着手机假装观看,后以要送人为借口要周芙蓉包装手机,趁周芙蓉找包装材料转身之机,将手机偷出放在自己口袋逃离现场。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2100元。6、2016年9月12日7时许,被告人黄才云骑摩托车来到攸县新城路诺金移动手机店,谎称购买手机让店员罗欣炎拿了一台V×××**手机给他,黄才云拿着手机假装观看,趁罗欣炎招待其他客人时,将手机偷出放在口袋逃离现场。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2190元。7、2018年1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黄才云骑摩托车来到攸县联星街道新城路48号VIVO手机店,谎称购买手机让店员王某1拿了一台VI**-XPLAY6手机给他,黄才云拿着手机假装观看,后以要送人为借口要王某1包装一下,趁王某1寻找包装材料时,将手机偷出来放在自己口袋并趁机逃离现场。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手机价值3610元。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黄才云在广东省惠州市惠阳区淡水丽江花园美诚地产中介公司被公安机关抓获归案,从其身上扣押了王某1被盗VIVO-XPLAY6手机。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黄才云的行为已触犯《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的规定,应当以盗窃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黄才云系累犯,应从重处罚。提请法院依法判处。

被告人黄才云对公诉机关指控其犯盗窃罪没有异议,但辩称其未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1至6起盗窃犯罪。

经审理查明,2016年1月至2018年1月,被告人黄才云先后在攸县县城手机店盗窃手机三部(价值8100元),并采取散钱换整钱的方式盗窃现金500元,盗窃财物价值共计8600元。1、2016年1月18日9时许,被告人黄才云骑摩托车来到攸县联星街道新城路朱某所在的手机店,以购买手机的名义拿了一台金色VIVO牌X6型号手机假装观看,趁朱某填写保修单时将手机偷走,后谎称挪摩托车朝门外走去。朱某发现后追到门外,黄才云骑摩托车快速逃离现场。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190元。2、2016年5月17日10时30分许,被告人黄才云骑摩托车来到攸县联星街道文化路43号精品手机店,以购买手机的名义拿了一台土豪金色OPPO牌R9型手机假装观看,并以要送人为借口要店员谭某将手机包装一下,后趁谭某寻找包装材料时将手机盗走。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2300元。3、2016年5月27日9时许,被告人黄才云骑摩托车来到攸县联星街道攸衡路绿野奇兵迷彩店,采取以散钱换整钱的方式趁王某2不注意偷得现金500元。4、2018年1月23日10时许,被告人黄才云骑摩托车来到攸县联星街道新城路48号VIVO手机店,以购买手机的名义拿了一台VI**牌XPLAY6型手机假装观看,并以要送人为借口要店员王某1将手机包装一下,后趁王某1寻找包装材料时将手机盗走。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该被盗手机价值3610元。2018年4月20日,被告人黄才云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上塘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后被临时寄押在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公安民警从被告人黄才云身上扣押了王某1被盗VIVO牌XPLAY6型手机,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1。上述事实,有公诉机关提供并经庭审质证的下列证据证实,本院予以确认:1、被告人黄才云的供述,证实2016年期间,其在攸县多家手机店盗窃过手机;2018年1月份,其又在攸县一家手机店内盗得一部VIVO牌手机。其都是以先让手机店里的人拿最新的手机型号,后跟店员说要送礼分散注意力的方式将手机盗走。2018年1月份窃得的手机被其留作自用,其他手机通过手机管家里的二手回收平台售出,所获赃款被其挥霍。2、被害人朱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1月18日9时许,其所在手机店被一名30多岁的男子盗走一台金色VIVO牌X6型号手机,其通过照片辨认出窃取手机的人为被告人黄才云。3、被害人谭某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17日10时30分,其上班的位于攸县文化路43号的精品手机店被一名男子盗走一台土豪金色的OPPO牌R9型手机,其通过照片辨认出窃取手机的人为被告人黄才云。4、被害人王某2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2016年5月27日9时许,其所在的位于攸县攸衡路的绿野奇兵迷彩店被一名30岁左右的男子以散钱换整钱的方式盗走500元,其通过照片辨认出盗窃现金的人为被告人黄才云。5、被害人王某1的陈述、辨认笔录,证实2018年1月23日10时许,其上班的位于攸县联星新城路48号的VIVO手机店被一名身穿黑色棉衣,身高170CM左右,年龄在35岁左右的男子盗走一台VI**牌XPLAY6型手机,其通过照片辨认出窃取手机的人为被告人黄才云。6、证人李某的证言,证实2018年1月28日攸县联星新城路48号VIVO手机店被盗的VIVO牌XPLAY6型手机的手机串号为864692031689556。7、受案、接报案登记表,证明2016年1月18日朱某因店内手机被盗向公安机关报警;2016年5月17日谭某因店内手机被盗向公安机关报警;2016年5月27日王某2因被人以散钱换整钱的方式盗走500元钱向公安机关报警;2018年1月23日王某1因店内手机被盗向公安机关报警。8、谭清华的辨认笔录、办案说明,证实谭清华与黄才云岳父同村,2016年在茶陵县公安局浣溪派出所做协警时曾参与抓捕黄才云,与黄才云熟识,谭清华辨认出王某1、谭某、朱某手机店被盗案、王某2绿野奇踪服装店被盗案监控视频中的实施盗窃的男子系本案被告人黄才云。9、被告人黄才云指认现场照片,证明被告人黄才云归案后对盗窃王某1、谭某、王某2案的现场均进行了指认的情况。10、被告人黄才云指认盗窃王某1手机照片及手机串号信息,证实公安民警在被告人黄才云处查获王某1被盗手机,经查询该手机串号为864692031689556,被告人黄才云对该手机亦进行了指认。11、现场监控调取说明、监控视频截图、相片制作说明,证实公安民警调取了攸县新城路朱某所在手机店、攸县文化路43号精品手机店、攸县攸衡路绿野奇踪服装店、攸县新城路48号VIVO手机店的视频监控录像并提取了视频截图,被告人黄才云辨认出视频截图中的男子就是其本人。12、现场监控视频资料,证实被告人黄才云在攸县新城路朱某所在手机店、攸县文化路43号精品手机店、攸县攸衡路绿野奇踪服装店、攸县新城路48号VIVO手机店实施盗窃的过程。13、人脸识别比对,证实根据攸县攸衡路绿野奇踪服装店监控拍下的嫌疑人像的人脸结构特征与被告人黄才云的照片进行比对,相似比例为91.22%。14、王某1手机被盗案视频侦查报告书,证实公安机关通过调取案发现场周围监控视频,对嫌疑人案发当天的活动轨迹进行分析的情况。15、价格认定结论书,证实经攸县价格认证中心认定,朱某手机店被盗的VIVO牌X6型号手机价值2190元,谭某手机店被盗的OPPO牌R9型手机价值2300元,王某1手机店被盗的VIVO牌XPLAY6型手机价值3610元。16、抓获经过,证实被告人黄才云于2018年4月20日被惠州市公安局惠阳区分局上塘派出所民警抓获归案的情况。17、出所登记表,证明被告人黄才云于2018年4月20日至4月23日被临时寄押在惠州市惠阳区看守所的事实。18、扣押物品文件清单、发还物品文件清单,证实公安机关扣押被告人黄才云VI**牌XPLAY6型手机一部,并发还给被害人王某1的事实。19、湖南省茶陵县人民法院(2016)湘0224刑初269号刑事判决书、刑满释放证明书,证明被告人黄才云因犯盗窃罪于2017年1月3日被茶陵县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后于2017年9月13日刑满释放的事实。20、户籍资料,证明被告人黄才云案发时已达到刑事责任年龄,具备刑事责任能力。

本院认为,被告人黄才云以非法占有为目的,多次窃取他人财物,数额较大,其行为已构成盗窃罪,公诉机关指控的罪名成立。关于被告人黄才云辩称没有实施起诉书指控的第1、2、3起盗窃事实的意见,经查,上述盗窃事实有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及店内视频监控资料等证据予以证实,被告人黄才云在视频监控截图中也辨认出自己,虽然被告人黄才云在开庭审理时翻供,不承认视频监控中的男子是其本人,但其无法提供相应的证据予以佐证,被告人的上述辩解意见理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黄才云涉嫌的第4笔犯罪事实。经查,被害人文某证明2016年7月30日其在手机店上班时被盗窃了一部手机,未指认被告人黄才云实施了盗窃。对于道路监控视频截图不能证实被告人黄才云出现在案发现场,指认现场照片中显示的店名与被害人陈述的店名不一致,且被告人黄才云亦否认其实施了该次盗窃犯罪,故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黄才云提出上述指控意见不属实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关于公诉机关指控的被告人黄才云涉嫌的第5、6起盗窃事实,经查,公诉机关提供的被害人陈述、辨认笔录、道路监控视频截图及被告人指认现场照片,未能形成完整的证明体系,被告人黄才云在庭审上亦予以否认,故公诉机关的上述指控证据不足,本院不予支持。对被告人黄才云提出上述指控意见不属实的辩解意见,本院予以采纳。被告人黄才云曾因故意犯罪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在刑罚执行完毕后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系累犯,依法应当从重处罚。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第六十五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黄才云犯盗窃罪,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被告人黄才云的刑期自2018年4月20日起至2019年4月19日止。罚金限在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南省株洲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 判 长  文亚苗

人民陪审员  刘文全

人民陪审员  陈冬娥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丁慕蓉

书记员吴云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二百六十四条盗窃公私财物,数额较大的,或者多次盗窃、入户盗窃、携带凶器盗窃、扒窃的,处三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者管制,并处或者单处罚金;数额巨大或者有其他严重情节的,处三年以上十年以下有期徒刑,并处罚金;数额特别巨大或者有其他特别严重情节的,处十年以上有期徒刑或者无期徒刑,并处罚金或者没收财产。第六十五条被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的犯罪分子,刑罚执行完毕或者赦免以后,在五年以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的,是累犯,应当从重处罚,但是过失犯罪和不满十八周岁的人犯罪的除外。前款规定的期限,对于被假释的犯罪分子,从假释期满之日起计算。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