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8)浙0824执2059号之一

叶赛明、戴国平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开化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开化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叶赛明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开化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824执2059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叶赛明,男,1978年12月9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被执行人:戴国平,男,1977年12月1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被执行人:徐渭连,男,1965年1月20日出生,汉族,浙江省开化县人,住开化县。 本院在执行本院(2018)浙0824民初1084号民事判决书,即叶赛明与戴国平、徐渭连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双方当事人经自愿协商,自行达成和解协议,且被执行人戴国平已履行第一期还款义务。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四百六十六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开化县人民法院(2018)浙0824执2059号案执行程序。 被执行人一方不履行执行和解协议的,申请执行人可以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的规定,自执行和解协议约定履行期间的最后一日起二年内向本院申请恢复原生效法律文书的执行,也可以就履行执行和解协议向本院提起诉讼。 本裁定自送达后立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张 旗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应江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