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郑州市上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0106民初261号
原告:夏爱芳,女,1962年6月24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未到庭)
被告:韦子彦,男,1977年6月10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安海旺,男,1955年3月8日出生,汉族,住郑州市。
被告: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住兰考县仪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陈启来,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原告夏爱芳与被告韦子彦、安海旺、河南中兆建筑工程有限公司提供劳务者受害责任纠纷一案中,本案于2019年1月8日立案。2019年2月1日原告夏爱芳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原告夏爱芳撤诉处理。案件受理费25元,由原告夏爱芳负担。
审判员 朱艺枝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金 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