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1099号
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住所地东阳市汉宁东路**。
法定代表人:李国飞,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杜玲英,东阳市新时代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金国权,男,1982年9月11日出生,汉族,住东阳市。 本院在审理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与被告金国权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中,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理由正当,应予准许,据此,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撤回对本案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元(已减半收取),由原告浙江省东阳市嘉荷物业服务有限公司负担。
审判员 邵建辉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 园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