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青岛市市北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鲁0203财保6号
申请人:叶集实验区鑫锋木业有限公司,住所地:安徽省六安市叶集实验区个私工业园区。
法定代表人:汪华全。
被
申请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青岛市市**辽阳西路**。
法定代表人:谭海雯。申请人叶集实验区鑫锋木业有限公司与被申请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申请诉前财产保全纠纷一案,申请人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诉前财产保全,请求冻结被申请人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被申请人同等价值的财产。申请人提供责任限额为2300000元的诉讼保全责任保险单一份作为担保。
本院经审查认为,申请人的申请符合有关法律的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零一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青岛市房屋建设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银行存款2300000元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逄锦禄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鞠晓莎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