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4民初8253号之一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
被告:袁庆允,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李先义,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张掖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肃公路黑河大桥西2公里路南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89618130N。
法定代表人:吴明。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庆允、李先义、掖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
人民陪审员 谭芳铭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解秋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