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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104民初8253号之一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与袁庆允、李先义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4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袁庆允;李先义;张掖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104民初8253号之一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住所地湖南省长沙市岳麓区银盆南路**。

法定代表人:詹纯新。

被告:袁庆允,男,1964年2月25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李先义,女,1968年12月17日出生,汉族,住河南省范县。

被告:张掖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住,住所地甘肃省张掖市甘州区张肃公路黑河大桥西2公里路南一社会信用代码:91620702789618130N。

法定代表人:吴明。

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诉被告袁庆允、李先义、掖市鑫大禹建材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中,因原告中联重科股份有限公司在规定的期限内未交纳诉讼费用。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按撤诉处理。

审 判 长  张 辉

人民陪审员  张莲芳

人民陪审员  谭芳铭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解秋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