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省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鄂0116刑初111号公诉机关武汉市黄陂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徐细正,男,1989年2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无业,出生地湖北省浠水县,户籍所在地湖北省浠水县,住武汉市新洲区。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2月4日被刑事拘留,同年12月11日被取保候审。现取保候审于其住所。
公诉机关以陂检公诉刑诉〔2019〕90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徐细正犯危险驾驶罪。本院适用刑事案件速裁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
公诉机关指控:2018年12月3日19时33分,被告人徐细正酒后驾驶鄂A×××**号白色别克牌小型轿车,沿本区武湖农场梅教街由南向北行驶至梅教街高车轻轨站路段时,被公安民警当场查获。经现场对其进行呼气式酒精检测,其体内酒精含量为119mg/100ml。经湖北三真司法鉴定中心司法鉴定:被告人徐细正血液中乙醇含量为122.57mg/100ml。公诉机关认为,被告人徐细正违反交通运输管理法规,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徐细正有犯罪后能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从轻量刑情节,建议判处被告人徐细正一个月拘役,可以适用缓刑,并处罚金。
被告人徐细正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均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本院认为,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徐细正犯危险驾驶罪的事实清楚,证据确实、充分,指控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综上,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五十二条、第五十三条、第七十二条、第七十三条第一、三款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十五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徐细正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缓刑二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四千元(已缴纳)。(缓刑考验期限,从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湖北省武汉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王治武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喻思铭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