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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苏1283民初960号

960江阴汇泰化工有限公司与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5
所属地区
江苏省泰兴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江阴汇泰化工有限公司;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3民初960号

原告:江阴汇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鞠小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年,泰兴市姚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泰兴经济开发区疏港路**iv>

法定代表人:曾宪相。

原告江阴汇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江阴汇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阴汇泰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6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梅辉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周红

书记员陈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