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泰兴市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苏1283民初960号
原告:江阴汇泰化工有限公司,住所地:江阴市滨江西路******。
法定代表人:鞠小虎,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新年,泰兴市姚王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住所地,住所地:泰兴经济开发区疏港路**iv>
法定代表人:曾宪相。
原告江阴汇泰化工有限公司与被告新浦化学(泰兴)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7日立案。
原告江阴汇泰化工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现原告提出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江阴汇泰化工有限公司撤诉。案件受理费减半收取2916元,由原告负担(已缴纳)。
审判员 梅辉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周红
书记员陈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