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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鲁1102刑初81号

潘为东、意见一审刑事判决书

法院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日照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一审
案由
危险驾驶
当事人
潘为东;意见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一百三十三之一条;《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二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三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1997年)》:第七十六条

裁判文书全文

{C} 认罪认罚 山东省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法院 刑 事 判 决 书 (2019)鲁1102刑初81号 公诉机关 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 被告人 基本情况 被告人潘为东,男,1967年12月31日出生于吉林省抚松县,汉族,小学文化程度,无业,住日照市东港区日照街道前将帅沟村(户籍所在地:吉林省抚松县北岗镇东泉村**),因涉嫌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月26日被日照市公安局东港分局取保候审,2019年1月26日被日照市东港区人民检察院取保候审。 公诉机关 指控情况 起诉书文号 日东检公刑诉(2019)72号 指控事实 2017年5月16日20时许,被告人潘为东无证醉酒驾驶无牌、已报废的二轮摩托车沿日夏线由东向西行驶至日照市东港区大古城村瑞竹园小区路段时,与停在路边的林森驾驶的鲁L621** 号牌重型普通货车相撞,被告人潘为东负该事故的主要责任。经鉴定,被告人潘为东静脉血检材中检出乙醇成份,含量为149.6mg/100ml。 指控罪名 危险驾驶罪 量刑建议 拘役三至五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六千元至一万元,适用缓刑。 被告人意见 被告人潘为东对指控事实、罪名及量刑建议没有异议且签字具结,在开庭审理过程中亦无异议。 判决理由 公诉机关指控被告人潘为东犯危险驾驶罪罪名成立,量刑建议适当,应予采纳。被告人认罪认罚,且具有如实供述犯罪事实的情节,对其可以从轻处罚。被告人无证醉酒驾驶无牌、已报废机动车,造成交通事故且负事故主要责任,应从重处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七十二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三条第一款、第三款、第七十六条、《最高人民法院、最高人民检察院、公安部关于办理醉酒驾驶机动车刑事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意见》第二条第(一)项、第(五)项。 判决结果 被告人潘为东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三个月零十五天,缓刑四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一万元(缓刑考验期自判决确定之日起计算,在缓刑考验期内依法实行社区矫正。罚金于本判决生效后十日内缴纳)。 权利告知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山东省日照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当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四份。

审 判 员 席秀梅

二○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张静静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