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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1503民初5962号

向长松、向友明等与王顺等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民事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1-04
所属地区
河南省信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
当事人
向长松;向友明;向春兰;向亮亮;王守凤;王顺;信阳锐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勇;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杨广红;罗山县豫宏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第四项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信阳市平桥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503民初5962号民事判决书309680221

原告:向长松,男,汉族,1975年1月27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向友明,男,汉族,1996年6月11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向春兰,女,汉族,1998年2月17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向亮亮,男,汉族,2000年7月17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原告:王守凤,女,汉族,1946年5月15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以上五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曹晗、徐正兵,河南黄国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顺,男,汉族,1993年1月25日生,住信阳市平桥区。

被告:信阳锐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689717668J。

法定代表人:高勇被告

委托代理人:张文静,河南上品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高勇,男,汉族,1956年5月26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00876885675N。

法定代表人:张伟宏被告

委托代理人:何效苇,河南银辉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杨广红,男,汉族,1964年10月14日生,住河南省罗山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波,男,汉族,1987年12月4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罗山县豫宏干混砂浆有限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1521MA40WTL52K。

法定代表人:蒋玉红

委托诉讼代理人:梅波,男,汉族,1987年12月4日生,住河南省固始县。

被告: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410100667243879X。

法定代表人:贾国军

委托诉讼代理人:程俊刚,大沧海律师事务所律师。本院审理原告向长松、向友明、向春兰、向亮亮、王守凤诉被告王顺、信阳锐达汽车销售服务有限公司、高勇、中国人民财产股份有限公司信阳市分公司、杨广红、罗山县豫宏干混砂浆有限公司、中国人寿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郑州市中心支公司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纠纷一案,因目前新冠肺炎疫情严重,暂时无法开庭,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条第一款(四)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中止诉讼。

审判长  沈意恒

审判员  陈政泽

审判员  余亚萍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何 婷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