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温州市洞头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05执697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林邦炎,男,1946年1月4日出生,住温州市洞头区。 被执行人杨育兵,男,1964年1月13日出生,住温州市洞头区。 申请执行人林邦炎与被执行人杨育兵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浙0305民特134号民事裁定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自觉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林邦炎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立案执行。执行标的15万元及利息。 执行立案后,本院于2018年10月24日向被执行人杨育兵发出执行通知书、报告财产令,要求杨育兵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并报告财产情况,被执行人杨育兵逾期未履行且未报告财产情况。 执行中,本院通过网络执行查控系统对被执行人杨育兵的存款、不动产、车辆、有价证券等财产情况进行了查询,并对被执行人下落及财产情况进行了实地调查。查明,被执行人杨育兵在金融机构仅有少量存款,已被本院依法冻结。被执行人杨育兵名下有坐落于洞头区北岙街道苔岙村小区4号楼501室不动产登记信息,已被本院依法处置拍卖,本案获分配款56175元。被执行人杨育兵名下无车辆登记信息、无工商股权登记信息。截止2019年2月1日,被执行人杨育兵共履行56175元还款义务。 鉴于被执行人杨育兵拒不履行,本院已将被执行人杨育兵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限制消费等执行措施。 上述执行情况以及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依据和法律后果本院已书面告知了申请执行人林邦炎。其没有异议,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被执行人杨育兵暂无可供执行的财产,本案符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的条件。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2018)浙0305执697号案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有权要求被执行人继续履行债务,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员 陈斌斌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代
书记员 柯昌荣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