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西省金溪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7)赣1027执629号之六
申请执行人:吴某。
被执行人:徐某。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吴某与被执行人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过程中,于2018年7月4日作出(2017)赣1027执629号之四执行裁定书,扣押了被执行人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赣F*****宝马牌小型轿车。现申请执行人吴某同意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赣F*****宝马牌小型轿车的扣押,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六)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被执行人徐某所有的车牌号为赣F*****宝马牌小型轿车的扣押。 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付全球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汪 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