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534号 起诉人秦玉军,男,1976年9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成都市武侯区。 本院收到起诉人秦玉军诉成都市武侯区红牌楼商圈发展推进办公室(以下简称红推办)、成都武侯资本投资管理集团有限公司(以下武侯资本集团)排除妨害纠纷案的诉状。起诉人秦玉军向本院提出诉讼请求:判令红推办和武侯资本集团排除妨碍、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并赔偿损失暂计算为1万元。 事实与理由:起诉人是成都市武侯区“永丰汽配商城”的业主,拥有房屋产权证,一直在此营业。红推办和武侯资本集团在案外人武侯区人民政府、武侯区红牌楼街道办事处的主导下,采取没有国家法律规定的、所谓的模拟搬迁方式,试图以极低的价格强行拆迁起诉人国有土地上的房屋。因补偿方式不合理,补偿价格严重偏低,起诉人不同意签订模拟搬迁补偿协议。红推办和武侯资本集团便采取各种措施试图逼迫起诉人同意,包括断水断电、挖断道路、设置围挡,将汽配城内部分楼房砸烂,造成整个汽配城商业铺面成为危房,造成起诉人无法使用自己的合法房产,现实的妨碍和危险已经存在并继续实施,并且造成起诉人经济损失。为此,起诉人曾多次向有关部门举报投诉,要求处理未果,也曾向人民法院起诉行政诉讼,要求责令武侯区人民政府停止所谓的模拟搬迁,仍然无法达到目的。为维护自身合法权利,现诉至法院,望及时立案,依法判决。
本院经审查认为,起诉人此前已基于“模拟搬迁”的相同事实和理由对红推办、武侯资本集团及其他两名案外人提起民事诉讼,并经本院(2018)川0107民初12105号案件裁定不予受理。此次起诉的起诉人和两名被起诉人与前诉相同,两诉的诉讼标的相同,除要求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其他诉讼请求也与前诉相同,故起诉人此次起诉要求红推办、武侯资本集团排除妨碍、停止侵权、恢复原状已构成重复起诉,本院不予受理。对于赔偿损失的诉讼请求,因本案纠纷的性质系因起诉人与被起诉人之间可能发生的行政行为产生纠纷,而红推办系具有行政职能的机构,与起诉人亦并非平等民事主体,故不属于人民法院民事案件的受案范围。据此,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九条第(四)项、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四十七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对秦玉军的起诉,本院不予受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在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递交上诉状,上诉于四川省成都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长 谢黎明
审判员 朱熔成
审判员 唐楠栋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秀梅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