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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5刑终60号

陆泽剑容留他人吸毒罪二审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5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刑事案件
审理程序
刑事二审
案由
容留他人吸毒
当事人
陆泽剑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2018年)》: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第三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刑 事 裁 定 书 (2019)湘05刑终60号 原公诉机关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 上诉人(原审被告人)陆泽剑,曾用名陆泽建,男,1985年10月30日出生于湖南省武冈市,汉族,中专文化,户籍地武冈市,现租住湖南省武冈市。因犯贩卖毒品罪于2015年8月14日被武冈市人民法院判处有期徒刑一年十个月,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因涉嫌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于2018年7月24日被刑事拘留,2018年8月27日被逮捕,现羁押于武冈市看守所。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理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检察院指控原审被告人陆泽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一案,于2018年12月18日作出(2018)湘0581刑初335号刑事判决。原审被告人陆泽剑不服,提出上诉。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经过阅卷、讯问上诉人,认为事实清楚,决定不开庭审理。现已审理终结。 湖南省武冈市人民法院审理认定,2018年7月21日晚,被告人陆泽剑在武冈市展辉医院大门口东边居民楼301号租房内容留陈伟、陆冰冰、张宗胤、李华涛、黄丰裕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冰毒)。 2018年7月23日晚,被告人陆泽剑在武冈市展辉医院大门口东边居民楼301号租房内容留陈伟、陆冰冰、张宗胤、谢琋捷、李华清、黄丰裕吸食毒品甲基苯丙胺。 被告人陆泽剑到案后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罪行。 原审法院采信证人陈伟、陆冰冰等人的证言,检验报告,现场检查工作笔录,称量笔录,刑事判决书,被告人陆泽剑的供述与辩解及户籍资料等证据,认定陆泽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三百五十四条,第六十五条第一款,第六十七条第三款之规定,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被告人陆泽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人民币五千元。 上诉人陆泽剑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 二审审理查明的事实和证据与原审查明的一致,本院予以确认。

本院认为,上诉人陆泽剑违反国家毒品管理规定,为他人吸食毒品提供场所,其行为已构成容留他人吸毒罪。陆泽剑上诉提出,原判量刑过重,请求从轻处罚。经查,原审法院认定陆泽剑犯容留他人吸毒罪,陆泽剑在刑罚执行完毕后,在五年内再犯应当判处有期徒刑以上刑罚之罪,是累犯,应从重处罚。陆泽剑到案后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从轻处罚。原审法院根据陆泽剑的犯罪事实、性质、情节和社会危害程度,以容留他人吸毒罪判处陆泽剑有期徒刑一年,并处罚金五千元。系在法定幅度内裁判,处罚并无不当。故陆泽剑的上诉理由不能成立,本院不予采纳。原审判处认定犯罪事实清楚,定罪准确,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审判程序合法。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一款(一)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上诉,维持原判。 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 判 长  周红旆

审 判 员  吴劲松

审 判 员  李 霞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杨奎 代理

书记员  谢松圃 附相关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刑事诉讼法》 第二百三十六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对不服第一审判决的上诉、抗诉案件,经过审理后,应当按照下列情形分别处理: (一)原判决认定事实和适用法律正确、量刑适当的,应当裁定驳回上诉或抗诉,维持原判; ……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