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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皖16民终196号

杨敏、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劳动争议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1
所属地区
安徽省亳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杨敏;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安徽省亳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皖16民终196号

上诉人(原审原告):杨敏,女,1963年2月1日出生,回族,住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丰啸林,安徽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住所地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魏武大道**。

法定代表人:铁勇,该支队支队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高艳秋,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雪萍,安徽赵长利律师事务所实习律师。

上诉人杨敏因与被上诉人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劳动争议一案,不服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5304号民事裁定,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对本案进行了审理。本案在审理过程中,上诉人杨敏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一审起诉及二审上诉,被上诉人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此表示同意。

本院认为,杨敏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一审起诉和二审上诉,亳州市公安局交通警察支队对此表示同意,且不损害国家利益、社会公共利益、他人合法权益,本院对此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三百三十八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杨敏撤回上诉;

二、撤销安徽省亳州市谯城区人民法院(2018)皖1602民初5304号民事裁定;

三、准许杨敏撤回起诉。一审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5元,由杨敏负担;上诉人杨敏预交的二审案件受理费10元予以退回。本裁定为终审裁定。

审判长 彭 亮

审判员 王桂燕

审判员 陈 芹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梁子雨 来源: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