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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湘05民终2556号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与邵阳三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二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湖南省邵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二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邵阳三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刚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邵阳市中级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湘05民终2556号

上诉人(原审被告):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毛军亮,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房炳延,男,该公司法务。

被

上诉人(原审原告):邵阳三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阳冠男,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唐武林,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文君琳,湖南大行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

法定代表人:陈正华,该公司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朱双海,男,该公司法务。

委托诉讼代理人:成威,男,该公司法务。

被

上诉人(原审被告):李刚,男,1976年12月20日出生,汉族。

上诉人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因与被上诉人邵阳三华建材股份有限公司、江苏省建筑工程集团有限公司、李刚买卖合同纠纷一案,不服湖南省隆回县人民法院(2018)湘0524民初455号民事判决,向本院提起上诉。本院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理。本案审理过程中,上诉人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以“其与被上诉人达成协议,友好解决了三方之间的纠纷”为由于2019年1月3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上诉。

本院认为,上诉人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在本案审理期间提出撤回上诉的请求,不违反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上诉人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撤回上诉。一审判决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发生法律效力。二审案件受理费15130元,减半收取7565元,由上诉人徐州科融环境资源股份有限公司负担。本裁定为终审裁定。(本页无正文)

审 判 长  刘 勇

审 判 员  肖 霞

审 判 员  李少杰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刘正忠代理

书记员  李瑶娅附相关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七十三条第二审人民法院判决宣告前,上诉人申请撤回上诉的,是否准许,由第二审人民法院裁定。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