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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226民初933号之一

庞伟聪与朱国林、胡再良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宁海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宁海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庞伟聪;朱国林;胡再良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宁海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226民初933号之一

原告:庞伟聪,男,1985年11月1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叶旭,宁海县云峰法律服务所法律工作者。

被告:朱国林,男,1960年5月20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被告:胡再良,男,1968年8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宁海县。 本院在审理原告庞伟聪诉被告朱国林、胡再良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原告庞伟聪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国林、胡再良的起诉。

本院认为,诉讼当事人有权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诉讼权利。现原告庞伟聪要求撤回对被告朱国林、胡再良的起诉,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庞伟聪撤回起诉。 本案受理费423元,减半收取211.5元,财产保全费269元,合计480.5元,由原告庞伟聪负担。

审 判 员 查鹏程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代

书记员 邬丹萍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