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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783民初1288号

陈华良与东阳市海天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陈洪根买卖合同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东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08
所属地区
东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陈华良;东阳市海天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陈洪根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五项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1288号

原告:陈华良,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丽萍,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海天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

被告:陈洪根,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陈华良和被告东阳市海天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陈洪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华良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阳市海天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陈洪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华良撤回对被告东阳市海天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陈洪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陈华良负担。

审 判 员 顾悦婷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代

书记员 李菲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