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东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783民初1288号
原告:陈华良,男,1977年6月29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嵊州市。
委托代理人:刘丽萍,浙江震东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东阳市海天空调工程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东阳市江北街道甘溪东街****。
法定代表人:应培新。
被告:陈洪根,男,1970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浙江省义乌市。 原告陈华良和被告东阳市海天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陈洪根买卖合同纠纷一案,原告陈华良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东阳市海天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陈洪根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不违反法律的规定,应予准许。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第一款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予原告陈华良撤回对被告东阳市海天空调工程有限公司、陈洪根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252元,减半收取126元,由原告陈华良负担。
审 判 员 顾悦婷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代
书记员 李菲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