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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云0502民再2号

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李梓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2
所属地区
云南省保山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审判监督
案由
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李梓溪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502民再2号

原审

原告: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45267164G。

法定代表人:李磊,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磊,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

被告:李梓溪,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个体工商户,住隆阳区。 原审原告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李梓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审原告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6)云0502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2016)云0502民初835号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审原告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凤鸣

人民陪审员  余桂英

人民陪审员  杨俊龙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治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