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云0502民再2号
原审
原告: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30500745267164G。
法定代表人:李磊,公司董事长。 住所地:云南省保山市隆阳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谭磊,男,1981年5月5日出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住隆阳区,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员工,代理权限为特别授权。
原审
被告:李梓溪,男,1986年12月25日出生,汉族,保山市隆阳区人,个体工商户,住隆阳区。 原审原告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与原审被告李梓溪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再审一案,本院于2018年12月4日立案,原审原告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回起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审原告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应予准许。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四百一十条规定,
裁定如下: 一、准许原审原告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二、撤销本院(2016)云0502民初835号民事调解书。 本院(2016)云0502民初835号案案件受理费200元,减半征收100元,由原审原告保山城康房地产(集团)有限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施凤鸣
人民陪审员 余桂英
人民陪审员 杨俊龙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朱治宇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