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淄博市淄川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302民初3614号之四
原告:淄博鲁中机械有限公司,住所地淄川区钟楼街道办事处望娘沟社区。
法定代表人:赵帅,经理。
被告:吴华伟,男,1978年4月5日出生,回族,住河北省沧州市孟村回族自治县。本院在审理原告淄博鲁中机械有限公司与被告吴华伟买卖合同纠纷一案过程中,因案情复杂,故案件不宜适用简易程序。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六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本案由简易程序转为普通程序审理。
审 判 员 韩 宏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李康代理
书记员 韩欣凝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