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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922执330号

黄清折、李梅芳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古田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5
所属地区
古田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黄清折;李梅芳;徐杰杰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古田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922执330号

申请执行人:黄清折,男,1970年10月12日出生,汉族,个体,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被执行人:李梅芳,女,1973年3月26日出生,汉族,个体,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被执行人:徐杰杰,1965年6月9日出生,汉族,福建省古田县人,住古田县。 申请执行人黄清折与被执行人李梅芳、徐杰杰借款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依法审理,该案作出的(2018)闽0922民初222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8年2月11日依法向本院申请执行,要求被执行人偿还借款100000元及相应的利息。此外被执行人依法应承担案件受理费1150元,执行费1400元。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采取如下执行措施: 1、本院于2018年2月14日通过司法专递形式向被执行人邮寄送达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财产报告表、履行裁判义务告知书、致当事人一封信、廉政监督卡等司法文书。 2、本院分别于2018年3月12日、2018年7月9日、2019年2月1日多次通过执行司法查控系统查询被执行人名下的相关财产信息,发现被执行人李梅芳名下有预售房房产一套已由本院另案进行处置中,被执行人名下银行账户进行查询仅有少量银行存款。 3、本院于2019年2月1日将被执行人纳入全国法院失信被执行人名单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决定书。 4、本院于2018年8月5日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非生活或者经营必需的有关消费并通过司法专邮形式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消费令。 5、本院于2018年8月1日前往被执行人住所地古田县××××、古田县邮政局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 6、上述执行情况及采取的措施,本院以制作执行情况及限期举证告知书的方式告知申请执行人,并要求其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申请执行人认可本院的调查结果,并表示暂时不能提供被执行人财产线索,也无法查知被执行人目前的行踪。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综上所述,经本院穷尽财产调查措施后,暂未发现被执行人名下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申请执行人亦认可本院的调查,并表示提供不出被执行人别的可供执行的财产线索,同时对本院认定被执行人暂无财产可供执行表示认可,并同意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被执行人应当继续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向本院再次申请恢复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陈能容

审判员  李进毅

审判员  陈承伟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胡 涛 附:本案适用的有关法律及司法解释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 第五百一十九条经过财产调查未发现可供执行的财产,在申请执行人签字确认或者执行法院组成合议庭审查核实并经院长批准后,可以裁定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依照前款规定终结执行后,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