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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闽0122民初457号

曾凡兴与王庆伟、杨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连江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29
所属地区
连江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曾凡兴;王庆伟;杨其丽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2民初457号

原告:曾凡兴,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怀,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庆伟,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杨其丽,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曾凡兴与被告王庆伟、杨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曾凡兴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曾凡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曾凡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曾凡兴负担。

审判员  曾沁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林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