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连江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闽0122民初457号
原告:曾凡兴,男,1961年7月3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黄少怀,福建天福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庆伟,男,1963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被告:杨其丽,男,1955年4月7日出生,汉族,住福建省连江县。 原告曾凡兴与被告王庆伟、杨其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8日立案。曾凡兴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曾凡兴申请撤诉,系其真实意思表示,符合相关法律规定,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曾凡兴撤诉。 案件受理费1925元,减半收取计962.5元,由曾凡兴负担。
审判员 曾沁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林煌 附: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 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