金华市婺城区人民法院 结 案 通 知 书 (2018)浙0702执4417号 申请执行人陈李丽 被执行人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 本院在执行申请执行人陈李丽与被执行人金华市公元大厦商业管理有限公司案由追索劳动报酬纠纷一案中,本案已全部执行完毕。 特此通知。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 备注:《结案通知书》的依据是《最高人民法院》第十五条之规定。注意两点:1、执行完毕应制作结案通知书,并发送给双方当事人。2、双方当事人书面认可执行完毕或口头认可执行完毕并计入笔录的,无需制作结案通知书。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