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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683民初1102号

余浩永与绍兴高速公路救援中心嵊州驾校、绍兴高速公路救援中心劳动争议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嵊州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1
所属地区
嵊州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动争议
当事人
余浩永;绍兴高速公路救援中心嵊州驾校;绍兴高速公路救援中心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嵊州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683民初1102号

原告:余浩永,男,1975年8月26日出生,汉族,住嵊州市。

委托诉讼代理人:张巧文,浙江计然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绍兴高速公路救援中心嵊州驾校,住所地嵊州市剡湖街道禹溪村。

主要

负责人:赵叶军。

被告:绍兴高速公路救援中心,住所地绍兴市人民东路**(中国)染料城****。 投资人:曹兴强。 原告余浩永与被告绍兴高速公路救援中心嵊州驾校、绍兴高速公路救援中心劳动争议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9日立案。

原告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申请撤回对本案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的撤诉条件,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余浩永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余浩永负担。

审判员  马月新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春燕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