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296号
原告:袁军,男,汉族,1983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王富贵,男,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袁军与被告王富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袁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谢采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