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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107民初1296号

袁军与王富贵返还原物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3-22
所属地区
成都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返还原物纠纷
当事人
袁军;王富贵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成都市武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川0107民初1296号

原告:袁军,男,汉族,1983年1月3日出生,住四川省资阳市乐至县。

被告:王富贵,男,汉族,1970年7月12日出生,住成都市武侯区。 原告袁军与被告王富贵返还原物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袁军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袁军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刘 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谢采吟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