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26民初3311号之一
原告:张澎,男,1977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
被告:梁富宝,男,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
被告:李文婷,女,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 张澎与梁富宝、李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2019年2月1日,原告张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财产保全费250元,共计387.50元,由张澎负担。
审 判 长 张同业
人民陪审员 陈玉金
人民陪审员 程经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田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