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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1626民初3311号之一

张澎与梁富宝、李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山东省邹平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张澎;梁富宝;李文婷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邹平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鲁1626民初3311号之一

原告:张澎,男,1977年1月14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

被告:梁富宝,男,1981年7月20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

被告:李文婷,女,1979年9月18日生,汉族,居民,住邹平县。 张澎与梁富宝、李文婷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本院于2018年8月22日立案。2019年2月1日,原告张澎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三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规定的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张澎撤诉处理。 案件受理费275元,减半收取137.50元,财产保全费250元,共计387.50元,由张澎负担。

审 判 长  张同业

人民陪审员  陈玉金

人民陪审员  程经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田 莉 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