重庆市渝北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渝0112民初2919号
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住所地:重庆市江**建新东路**附**,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500105202810810G。
法定代表人:何云才,董事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赵红利,女,该公司工作人员。
被告:吴永利,性别不详,出生日期不详,民族不详,住重庆市渝**。 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与被告吴永利物业服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24日立案。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原告重庆市长安物业管理有限公司撤回起诉处理。
审判员 张晓华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刘明哲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