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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晋1081民初134号

杨翔、杨翔与被告常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等与常康杰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侯马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9-03
所属地区
侯马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杨翔;杨翔与被告常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诉称;常康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西省侯马市人民法院民事裁定书(2019)晋1081民初134号

原告:杨翔,男,1991年6月4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

被告:常康杰,男,1991年11月28日出生,汉族,住曲沃县。

原告杨翔与被告常康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9日立案。

原告诉称,1、依法判决被告立即偿还原告欠款本金140600元及利息、违约金;2、依法判决被告承担本案的诉讼费用。被告常康杰在提交答辩状期间,对管辖权提出异议认为,原、被告二人户籍所在地均在曲沃县管辖,而借贷关系发生地在陕西省西安市,所以本院不具有管辖权,应移交到由曲沃县人民法院审理。

本院经审查认为,被告提出异议合法有据,符合法律规定,将本案移交具有管辖权的曲沃县人民法院审理。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二十七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被告常康杰提对管辖权提出异议成立,本案移送曲沃县人民法院处理。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在裁定书宋代之日起十日内,向本院提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或者代表人的人数提出副本,上诉于临汾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申计田

二零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周殊伟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