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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冀0983民初246号

刘文博与董俊猛劳务合同纠纷一审民事判决书

法院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北省黄骅市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劳务合同纠纷
当事人
刘文博;董俊猛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

裁判文书全文

河北省黄骅市人民法院民 事 判 决 书(2019)冀0983民初246号

原告:刘文博,男,1989年11月2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工人,住河北省。

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雨,女,1989年1月19日出生,汉族,小学文化,农民,住河北省

被告:董俊猛,男,1991年1月13日出生,汉族,初中文化,个体,住河北省。

原告刘文博与被告董俊猛劳务合同纠纷一案,本院受理后,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公开开庭进行了审理。原告刘文博及其委托诉讼代理人孙晓雨到庭参加诉讼,被告董俊猛经本院合法传唤,未到庭参加诉讼。本案现已审理终结。原告刘文博的诉讼请求:1.依法判令被告偿还原告欠款15000元;2.本案的诉讼费用由被告承担。事实与理由:2018年10月12日,被告因做生意欠原告22800元,同时双方约定该借款于2018年12月30日前先偿还原告15000元,余款四个月内还清并于当日写下欠据一份。但是原被告双方约定到期后,被告并未履行先偿还原告15000元义务。为维护原告的合法权益,现根据我国法律的有关规定诉至你院,请求法院依法支持原告诉讼请求。被告董俊猛缺席无答辩。案件事实

经审理查明:2017年度原告在被告设立的南大港盛鑫一站式体验馆从事司机工作,年薪55000元。原告完成年度工作后,被告仅给付原告工资32200元,2018年10月12日被告就剩余工资22800元为原告出具欠条一份。欠条载明“欠条,董俊猛欠刘文博贰万贰仟捌佰元整。今2018年10月12日至2018年12月30日还刘文博至少15000元整(壹万伍千元整),剩余款四个月内还清。2018.10.12,董俊猛”。因被告到期未履行,现原告起诉被告,要求被告就已经到期的15000元履行偿还义务。上述事实,有当事人陈述及欠条在案佐证。裁判理由与结果

本院认为:原、被告之间存在合法有效的劳务合同关系。原告按约为被告提供劳务,而被告亦应及时足额支付劳务费。本案中被告将拖欠原告的劳务费以欠条形式予以确认,系原被告真实意思表示,且不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强制性规定,合法有效,本院予以确认。现因被告未按期履行支付劳务费的义务,原告诉至法院,要求被告给付已经到期的15000元欠款的请求,事实清楚,证据充分,本院予以支持。被告董俊猛经本院合法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参加诉讼,应视为自愿放弃当庭陈述、答辩、举证、质证等诉讼权利。为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第六十条、第一百零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董俊猛于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给付原告刘文博欠款15000元。到期将款汇至黄骅市人民法院,开户行:工商银行黄骅支行,账号:04×××43。如果未按本判决指定的期间履行给付金钱义务,应当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加倍支付迟延履行期间的债务利息。本案受理费88元,由被告董俊猛承担(限本判决生效之日起三日内交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判决书送达之日起十五日内递交上诉状,并按对方当事人的人数提出副本,同时预交上诉费,上诉于河北省沧州市中级人民法院。

审判员  许淑月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李梦雨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