安徽省五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皖0322民初字82号
原告:张本江,男,1968年1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安徽省怀远县。
被告:凌有银,男,1973年7月18日出生,汉族,住五河县。 原告张本江诉被告凌有银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日立案受理。在案件审理过程中,原告于2019年2月18日向本院申请撤回对被告的起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是其真实意思的表示,不违反法律的规定,依法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顾宗凯撤回对被告张浩、陈姗姗、张夕庆的起诉。 案件受理费750元,减半收取375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祝国强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钟芝红 关注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