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南阳市卧龙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9)豫1303民初1142号
申请人:周方奇,男,汉族。
被
申请人:邹山凯,男,汉族。
申请人周方奇与被申请人王风瑞、邹山凯股权转让纠纷一案,申请人周方奇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保全申请,要求冻结被申请人邹山凯33万元银行存款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阳光财产保险股份有限公司南阳中心支公司向本院出具1065219192019000042号保函,自愿为申请人提供诉讼保全担保。申请人周方奇向本院提供如下财产线索:被申请人邹山凯在南阳市新亚电力实业有限公司所有的价值33万元股权。经审查,
本院认为,申请人周方奇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本院予以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条、第一百零二条、第一百零三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被申请人邹山凯在银行的存款33万元或查封、扣押与其价值相等的其他财产。本裁定立即开始执行。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收到裁定书之日起五日内向本院申请复议一次。复议期间不停止裁定的执行。
审判员 戴瑞熠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景 阳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