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泗阳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8)苏1323执4136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住所地泗阳县。
负责人:沈红,该支行行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戴伦安,该公司员工。
被执行人:王金昌,男,1973年9月25日出生,住泗阳县新袁镇新集居委会圩****,现住泗阳县。关于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与被执行人王金昌信用卡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7日立案执行。在执行过程中,申请执行人中国邮政储蓄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泗阳县支行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回执行。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三十九条、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定如下:终结泗阳县人民法院作出的(2018)苏1323民初4167号民事判决书的执行。权利人自收到本裁定之日起重新起算两年申请执行时效,并可在法定申请执行时效内凭本裁定书和原执行所依据的生效法律文书向本院或有管辖权的人民法院申请执行。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刘海军
审判员 胡继忠
审判员 李娅娜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王建薪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