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石狮市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闽0581民初6485号
原告:涂建设,男,1974年10月29日出生,汉族,无固定职业,住福建省大田县。
委托诉讼代理人:纪小漳,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国显,北京炜衡(厦门)律师事务所执业律师。
被告:威明(中国)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石狮市蚶江镇区威明工业大厦,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581611525295H。
法定代表人:吴奕丁,该公司执行董事兼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栋梁,男,泉州市名牌促进会会长。
委托诉讼代理人:陈晰,男。 原告涂建设与被告威明(中国)有限公司劳动争议纠纷一案,本院于2018年11月1日立案。
原告涂建设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涂建设以双方已自行和解为由申请撤诉,系在法律规定的范围内处分自己的民事权利和诉讼权利,应予准许。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涂建设撤诉。 案件受理费10元,减半收取计5元,由涂建设负担。
审判员 谢凯歌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傅静雯 速录员 蔡静雯 注:本案适用的主要法律条文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宣判前,原告申请撤诉的,是否准许,由人民法院裁定。 人民法院裁定不准许撤诉的,原告经传票传唤,无正当理由拒不到庭的,可以缺席判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