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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浙0324执3442号之一

徐和妙、徐三英、刘伟民民间借贷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永嘉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1-03-04
所属地区
永嘉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徐和妙;徐三英;刘伟民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四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34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和妙,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徐三英,女,1960年7月6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刘伟民,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住永嘉县。 本院在执行徐和妙与徐三英、刘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徐三英名下坐落于瓯北镇××村××房××号的房屋(产权证号:(2005)0301422、02033992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徐三英坐落于瓯北镇××村××房××号的房屋(产权证号:(2005)0301422、02033992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金建勇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金汉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