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永嘉县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浙0324执3442号之一
申请执行人:徐和妙,女,1989年12月29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徐三英,女,1960年7月6日出生,住永嘉县。
被执行人:刘伟民,男,1957年11月15日出生,住永嘉县。 本院在执行徐和妙与徐三英、刘伟民民间借贷纠纷一案中,查封了徐三英名下坐落于瓯北镇××村××房××号的房屋(产权证号:(2005)0301422、02033992号),现因被执行人已履行完毕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执行工作若干问题的规定(试行)》第45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规定,
裁定如下: 解除对徐三英坐落于瓯北镇××村××房××号的房屋(产权证号:(2005)0301422、02033992号)的查封。 本裁定立即执行。 执行员 金建勇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金汉宁 来源:百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