文书内容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法院刑 事 判 决 书(2019)苏0509刑初145号公诉机关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被告人陈永峰,男,1991年4月7日生,汉族,初中文化,务工,住河北省磁县。被告人陈永峰因涉嫌犯危险驾驶罪,于2018年11月13日被取保候审。2019年2月1日被羁押于苏州市吴江区看守所。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以吴江检刑一刑诉〔2019〕32号起诉书指控被告人陈永峰犯危险驾驶罪,于2019年1月18日向本院提起公诉。本院于1月22日立案,并依法适用简易程序,实行独任审判,公开开庭审理了本案。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派检察员胡观瑞出庭支持公诉,被告人陈永峰到庭参加诉讼。现已审理终结。苏州市吴江区人民检察院指控并
经审理查明:2018年11月12日23时许,被告人陈永峰醉酒后驾驶牌号为冀D×××**的小型轿车,行驶至苏州市吴江区松陵镇某路口附近时,被执勤民警当场查获。经检验,被告人陈永峰血液中乙醇浓度为165mg/100ml。归案后,被告人陈永峰如实供述了自己的犯罪事实。为证实上述指控的犯罪事实,公诉机关提供了相应证据,并据此认为:被告人陈永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触犯了《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的规定,应当以危险驾驶罪追究其刑事责任。被告人陈永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可以从轻处罚。请依法判处。上述事实,被告人陈永峰在庭审过程中亦无异议,且有证人陈某、邢某的证言笔录、发破案经过、查获经过、接处警详细信息、车辆照片、呼气酒精含量测试单、司法鉴定意见书、血样提取登记表、抽血管照片、驾驶人信息查询结果单、机动车信息查询结果单、人口信息等证据证实,足以认定。
本院认为,被告人陈永峰在道路上醉酒驾驶机动车,其行为已构成危险驾驶罪,依法应予以惩处。被告人陈永峰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依法可以从轻处罚。综上,对被告人陈永峰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第一款第(二)项、第六十七条第三款、第六十四条的规定,
判决如下:被告人陈永峰犯危险驾驶罪,判处拘役一个月(刑期从判决执行之日起计算。判决执行以前先行羁押的,羁押一日折抵刑期一日,即自2019年2月1日起至2019年2月28日止),并处罚金人民币二千元(罚金自判决生效之日起五日内缴纳)。
如不服本判决,可在接到本判决书的第二日起十日内,通过本院或者直接向江苏省苏州市中级人民法院提出上诉。书面上诉的,应提交上诉状正本一份,副本二份。
审判员 顾军红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钱 嘉附录法律条文:《中华人民共和国刑法》第一百三十三条之一【危险驾驶罪】在道路上驾驶机动车,有下列情形之一的,处拘役,并处罚金:(一)追逐竞驶,情节恶劣的;(二)醉酒驾驶机动车的;(三)从事校车业务或者旅客运输,严重超过额定乘员载客,或者严重超过规定时速行驶的;(四)违反危险化学品安全管理规定运输危险化学品,危及公共安全的。机动车所有人、管理人对前款第三项、第四项行为负有直接责任的,依照前款的规定处罚。有前两款行为,同时构成其他犯罪的,依照处罚较重的规定定罪处罚。第六十七条【自首】犯罪以后自动投案,如实供述自己的罪行的,是自首。对于自首的犯罪分子,可以从轻或者减轻处罚。其中,犯罪较轻的,可以免除处罚。【准自首】被采取强制措施的被告人、被告人和正在服刑的罪犯,如实供述司法机关还未掌握的本人其他罪行的,以自首论。【坦白从宽】被告人虽不具有前两款规定的自首情节,但是如实供述自己罪行的,可以从轻处罚;因其如实供述自己罪行,避免特别严重后果发生的,可以减轻处罚。第六十四条【犯罪物品的处理】犯罪分子违法所得的一切财物,应当予以追缴或者责令退赔;对被害人的合法财产,应当及时返还;违禁品和供犯罪所用的本人财物,应当予以没收。没收的财物和罚金,一律上缴国库,不得挪用和自行处理。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