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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川0504执异9号

钟庆借款合同纠纷执行审查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27
所属地区
泸州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审查
案由
借款合同纠纷
当事人
钟庆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

裁判文书全文

四川省泸州市龙马潭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9)川0504执异9号 异议人(被申请人):钟庆,男,1975年4月16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申请人:杨培,男,1986年3月22日出生,汉族,住泸州市龙马潭区。

被

申请人:张延芳,女,1963年1月15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

申请人:车成吉,男,195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

申请人:车燕,女,1982年6月2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

申请人:车虹,女,1987年1月17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被

申请人:彭博,男,1984年1月20日出生,汉族,住四川省叙永县。 本院在执行杨培申请对张延芳、车成吉、车燕、钟庆、车虹、彭博财产保全一案中,异议人钟庆对本院查封的其账户62×××16提出书面异议。本院受理后,依法组成合议庭进行了审查,现已审查终结。 异议人钟庆称:因妻子车燕于2018年3月8日去世,留下12岁儿子由钟庆一人抚养,现儿子在叙永县永宁中学初一上学,还有4位老人年迈需赡养。钟庆工资只能维持一家人正常生活,请求解除对其账户62×××16的查封。

本院查明,杨培与张延芳、车成吉、车燕、钟庆、车虹、彭博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杨培于2018年11月19日向本院申请财产保全,请求对张延芳、车成吉、车燕、钟庆、车虹、彭博价值260万元的财产予以保全,并提供担保,本院于2018年11月20日作出(2018)川0504民初2140号民事裁定书,裁定:查封(扣押、冻结)张延芳、车成吉、车燕、钟庆、车虹、彭博价值260万元的财产。本院依据(2018)川0504民初214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12月5日向中国农业银行出具了协助执行通知书,查封了钟庆的银行账户62×××16。 同时查明,钟庆向本院提交了叙永县永盛电力公司出具的证明一份(复印件),证明银行账户62×××16系钟庆工资专用卡。但该证明材料未加盖叙永县永盛电力公司印章。

本院认为,异议人钟庆虽提交了叙永县永盛电力公司出具的证明材料,但该材料系复印件,且无叙永县永盛电力公司印章,故对该证据的真实性本院不予确认,对该证据本院不予采信,即钟庆未提交证据证明被冻结账户系其工资账户,亦未提交证据对其主张事实加以证明。同时,异议人钟庆系杨培申请对张延芳、车成吉、车燕、钟庆、车虹、彭博财产保全一案中的被申请人,本院依照(2018)川0504民初2140号民事裁定书于2018年12月5日对钟庆银行账户62×××16进行冻结并无不当,故对异议人钟庆的请求本院不予支持。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二十五条、《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办理执行异议和复议案件若干问题的规定》第十七条第一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驳回异议人钟庆的异议请求。

如不服本裁定,可以自本裁定书送达之日起十日内,向泸州市中级人民法院申请复议。

审判长  蒋坤慧

审判员  王兴兵

审判员  何丽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彭 靖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