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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湘0105执538号

申请执行人何沅静、何垣乐与被执行人何勇离婚纠纷一案执行裁定书

法院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8
所属地区
湖南省长沙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离婚纠纷
当事人
何沅静;何垣乐;何勇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一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二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三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四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五项;《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538号申请执行人何沅静,女。法定代理人刘芳,系何沅静的母亲。申请执行人何垣乐,女。法定代理人刘芳,系何沅静的母亲。被执行人何勇,男。申请执行人何沅静、何垣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8)湘0105民初2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何沅静、何垣乐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05执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何祥猛执 行 员  孙 静执 行 员  杨泽元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