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南省长沙市开福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湘0105执538号申请执行人何沅静,女。法定代理人刘芳,系何沅静的母亲。申请执行人何垣乐,女。法定代理人刘芳,系何沅静的母亲。被执行人何勇,男。申请执行人何沅静、何垣乐申请执行被执行人何勇离婚纠纷一案,本院(2018)湘0105民初2459号民事调解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但被执行人至今尚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现申请执行人何沅静、何垣乐向本院申请撤销本次执行申请,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终结本院(2019)湘0105执538号案件的执行。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执 行 长 何祥猛执 行 员 孙 静执 行 员 杨泽元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代理
书记员 曾 胜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