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冀0302民初304号之一
原告:昆山晨辉热压板有限公司,住所地昆山市。
法定代表人:季卫红,总经理。
委托诉讼代理人:余洁,河北港城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北京盈谷信晔投资有限公司,住所地北京市。
法定代表人:龙曦,总经理。 原告昆山晨辉热压板有限公司与被告北京盈谷信晔投资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4日立案。
原告昆山晨辉热压板有限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昆山晨辉热压板有限公司申请撤回对被告北京盈谷信晔投资有限公司的起诉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昆山晨辉热压板有限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29016元,由原告负担。
审判员 王 宏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卢鑫宁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