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北省秦皇岛市海港区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8)冀0302民初368号 原告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住所地秦皇岛市海港区海阳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130300105250276H。 法定代表人柏长华,经理。 被告庞鸿涛,男,1972年5月18日出生,汉族,现住秦皇岛市海港区。 原告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与被告庞鸿涛供用热力合同纠纷一案,原告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撤诉。
本院认为,原告的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五)项的规定,
裁定如下: 准许原告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撤回起诉。 案件受理费90元减半收取,由原告秦皇岛市热力总公司负担。
审 判 长 李凤蕊
人民陪审员 王晓楠
人民陪审员 王 艳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 记 员 王丙文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