福建省建瓯市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783执1541号
申请执行人:上海界限实业有限公司,住所地:上海市金山区枫泾镇环东一路******。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1165774355514。
法定代表人:杨振,部经理。
被执行人:张强,男,1978年7月2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被执行人:张华丽,女,1982年1月5日出生,汉族,住建瓯市。 申请执行人上海界限实业有限公司与被执行人张强、张华丽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7)闽0783民初2559号民事判决书已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向本院申请执行,本院于2018年8月7日依法立案执行,执行标的308000元。 本院在执行过程中,于2018年8月9日依法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经过执行网络查控系统和传统查询,对被执行人在银行、证券、房产、国土、工商、林权、车辆等相关登记管理部门的财产进行调查,于2018年9月3日查封被执行人张强所有的闽H×××××号明锐牌轿车一辆,但未能实际扣押,属发现的财产不能处置。此外,未发现被执行人有其他可供执行财产,且经本院依法查找,被执行人去向不明。2018年8月22日,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公布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信息的若干规定》、《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的若干规定》的规定,本院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上网公布。同时,限制被执行人高消费及有关消费。2019年2月1日,本院电话约谈申请执行人,告知本案执行情况,申请执行人同意本案终结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的,可以再次申请执行;被执行人负有继续向申请执行人履行债务的义务。 本裁定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判长 林祥芝
审判员 陈慧雯
审判员 黄国兴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林 芳 更多数据:搜索“”来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