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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浙0326民初668号

童君勇、余贤星等与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平阳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20-12-01
所属地区
平阳县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确认合同有效纠纷
当事人
童君勇;余贤星;徐高余;肖云榜;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三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6民初668号

原告:童君勇,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原告:余贤星,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原告:徐高余,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原告:肖云榜,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上列四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景,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郭庄村。

诉讼代表人: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 原告童君勇、余贤星、徐高余、肖云榜与被告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童君勇、余贤星、徐高余、肖云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倪维常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代

书记员 卓依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