浙江省平阳县人民法院 民 事 裁 定 书 (2019)浙0326民初668号
原告:童君勇,男,1970年7月29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原告:余贤星,男,1973年2月1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原告:徐高余,男,1973年2月24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原告:肖云榜,男,1973年11月26日出生,汉族,住平阳县。 上列四原告共同
委托诉讼代理人:林小景,浙江金瓯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住所地浙江省平阳县昆阳镇郭庄村。
诉讼代表人: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破产管理人浙江越人律师事务所。 原告童君勇、余贤星、徐高余、肖云榜与被告成华控股集团有限公司确认合同有效纠纷一案,本院于2019年1月15日立案。原告在本院依法送达交纳诉讼费用通知后,未在七日内预交案件受理费。 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一十八条、第一百五十四条第一款第十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的解释》第二百一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 本案按童君勇、余贤星、徐高余、肖云榜撤回起诉处理。
审 判 员 倪维常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代
书记员 卓依丽 微信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