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2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赵二伟,男,汉族,1985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许昌金太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本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本杰,男,汉族,1958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赵二伟申请执行许昌金太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刘本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8)豫1002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许昌金太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刘本杰存款83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民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罗喜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