跳转到主要内容

(2019)豫1002执323号

赵二伟、许昌金太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26
所属地区
河南省许昌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赵二伟;许昌金太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刘本杰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1002执323号

申请执行人:赵二伟,男,汉族,1985年7月3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

被执行人:许昌金太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住所地:许昌市文峰北路**。

法定代表人:刘本杰,该公司经理。

被执行人:刘本杰,男,汉族,1958年1月22日出生,住河南省许昌市魏都区。赵二伟申请执行许昌金太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刘本杰买卖合同纠纷一案,本院2018年10月25日作出的(2018)豫1002民初5381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于2019年2月1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本院在执行过程中,被执行人至今未履行生效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提取被执行人许昌金太阳饮食文化有限公司、刘本杰存款8337元,或查封、扣押其同等价值的财产。本裁定立即执行。

审判员  吴新民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罗喜涛 来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