广西壮族自治区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桂0802执恢110号之二
申请执行人:覃星云,女,1976年3月24日出生,壮族,住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梁上访,男,1966年3月1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被执行人:李少兰,女,1967年11月7日出生,汉族,住贵港市港**。 申请执行人覃星云依据已发生法律效力的贵港市港北区人民法院于2016年9月5日作出的(2016)桂0802民初3097号民事调解书,申请执行其与被执行人梁上访、李少兰民间借贷纠纷一案,本院已依法受理。 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向被执行人发出执行通知书、财产报告令,并依法对被执行人的财产情况进行查询,查明被执行人梁上访名下登记有位于贵港市港北区富士新城富居楼第xx幢C型xx号房产一套(房屋所有权证号:贵房权证字第××号),本院已对其进行拍卖;查明被执行人李少兰有工资及绩效收入,本院已对其进行定期扣留、提取。因申请执行人在本案剩余债权可通过继续扣留、提取被执行人李少兰的工资及绩效收入来实现,故本案将不再处置被执行人的其他财产。本院已向被执行人发出限制高消费令并限制其高消费。本院已将执行情况告知申请执行人,申请执行人同意不处置被执行人名下的财产,并同意终结本案本次执行程序。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的解释》第五百一十九条的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次执行程序。 本案执行标的本金13万元及利息(利息依据判决及相关法律规定计算),已执行得款307581.76元,剩余部分未能得到执行。在终结本次执行程序后,如申请执行人发现被执行人有可供执行财产或原不具备执行条件的财产现已具备执行条件的,可就尚未实现部分的债权向本院申请重新立案,恢复案件的执行。申请重新立案执行时,应当提交执行申请书和提供财产线索或具备执行条件的证明。申请执行人再次申请不受申请执行时效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书送达后立即生效。
审 判 长 温新星
审 判 员 刘江云
审 判 员 葛 娟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法官助理 覃韵茗
书 记 员 张宝强 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