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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闽0305执2174号

张玉霞、福建省莆田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房屋买卖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14
所属地区
莆田市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房屋买卖合同纠纷
当事人
张玉霞;福建省莆田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

裁判文书全文

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 执 行 裁 定 书 (2018)闽0305执2174号 申请执行人张玉霞,女,1964年6月23日出生,汉族,住所地福建省仙游县。 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住所地福建省莆田市秀屿区笏石镇炮厝村罗厝**。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50300665066514Y。 申请执行人张玉霞与被执行人福建省莆田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商品房预售合同纠纷一案,莆田市秀屿区人民法院于2018年3月26日作出的(2018)闽0305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申请执行人张玉霞于2018年8月6日向本院申请强制执行,福建省莆田市凯盛房地产开发有限公司应继续履行2015年8月31日与张玉霞签订的《商品房买卖合同(预售)》(合同编号:X201501101、X201501102)。 本案在执行过程中,本院已将被执行人纳入失信被执行人名单。本院依法向金融机构、房地产管理部门、土地管理部门、车管部门进行调查,本院未能查获被执行人由可供执行的财产。

本院认为,被执行人名下无财产可供缴纳本案的诉讼费、执行费,故本案暂不具备继续执行的条件。据此,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七条第(六)项之规定,

裁定如下: 终结本院作出的(2018)闽0305民初77号民事判决书判决第一项的本次执行程序。 申请执行人可以再次提出执行申请,且不受申请执行期间的限制。 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执行员  许志群 执行员  李 慜 执行员  佘晨前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许菁平 百度搜索“”