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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8)鲁0691民初2418号

宋某某与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审民事裁定书

法院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6
所属地区
山东省
案件类型
民事案件
审理程序
民事一审
案由
民间借贷纠纷
当事人
宋某某;王某某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91民初2418号

原告:宋某某,男,1935年9月9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功,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楠,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3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华,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冬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