山东省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人民法院民 事 裁 定 书(2018)鲁0691民初2418号
原告:宋某某,男,1935年9月9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曲成功,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委托诉讼代理人:杨兴楠,山东齐鲁(烟台)律师事务所律师。
被告:王某某,男,1938年10月9日生,汉族,住烟台经济技术开发区。
委托诉讼代理人:刘晋华,山东一和律师事务所律师。
原告宋某某诉被告王某某民间借贷纠纷一案,原告宋某某向本院提出撤诉申请。
本院认为,原告的撤诉申请符合法律规定,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一百四十五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准许原告宋某某撤回起诉。案件受理费2300元减半收取1150元,由原告宋某某负担。
审判员 李 丽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马冬旭 关注公众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