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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赣0822执218号

欧阳平、西安九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水分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2-27
所属地区
江西省吉水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
当事人
欧阳平;西安九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水分公司;西安九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
法律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一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款;《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五十三条

裁判文书全文

江西省吉水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赣0822执218号申请执行人欧阳平,男,汉族,吉水县人,住吉水县。被执行人西安九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水分公司。住所地:吉水县文峰镇龙华南大道**,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6082258401558X2。

负责人:阙泽联,经理。被执行人西安九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住所地:西安市阎良区航空城大道中段(荆山开发区管委会**)一社会信用代码91610114552344549X。

法定代表人:黄承远,总经理。关于申请执行人欧阳平与被执行人西安九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水分公司、西安九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商品房销售合同纠纷一案,本院作出的(2018)赣0822民初1868号民事判决书已经发生法律效力,因被执行人未履行法律文书确定的义务,依照《中华人民共和国民事诉讼法》第二百四十条、第二百四十二条、第二百四十三条、第二百四十四条、第二百五十三条之规定,

裁定如下:冻结、划拨(或扣留、提取)被执行人西安九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吉水分公司、西安九洲投资发展有限公司在银行及其他有业务之单位的存款(或收入)人民币360元及办理房屋所有权证,或查封、扣押同等价值的财产。

审判员 刘  晧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欧阳玲莉 更多数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