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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9)豫0526执409号之十

武现法、李秀军执行实施类执行裁定书

法院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
裁判日期
2019-02-01
公开日期
2019-03-21
所属地区
河南省滑县
案件类型
执行案件
审理程序
执行实施
案由
合同、无因管理、不当得利纠纷
当事人
武现法;李秀军
法律依据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一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二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三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四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五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一款第六项;《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第二款

裁判文书全文

河南省滑县人民法院执 行 裁 定 书(2019)豫0526执409号之十申请执行人武现法,男,1954年5月17日生,汉族,住滑县。被执行人李秀军,男,1972年2月12日生,汉族,住滑县。本院于2019年01月23日冻结了被执行人李秀军在中国农业银行62×××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1093.88元,现因案件执行完毕。依照《最高人民法院关于人民法院民事执行中查封、扣押、冻结财产的规定》第三十一条,

裁定如下:解除对被执行人李秀军在中国农业银行62×××13账户内存款人民币48000.00元的冻结。本裁定送达后即发生法律效力。

审判员  杨建峰

二〇一九年二月一日

书记员  张 爽 百度搜索“”